回复:
附加的基础荷载(例如基础自重、覆土和地下水)在 RFEM 6 中并未完全纳入整体结构模型,而是在“混凝土基础”模块中补充并用于设计计算。
因此,在荷载工况结构中正确反映这些荷载非常重要:
结构自重和基础自重可以在自重荷载工况中考虑。 覆土和地下水则应在单独的荷载工况中定义,不应笼统地包含在自重中。
原因在于,这些作用在不同的设计验算中可能既有利也有不利。 例如,地下水可能导致升力,但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起到卸荷作用。覆土也同样如此,既可能起稳定作用,也可能产生额外荷载。
通过将它们在单独的荷载工况中分别定义,可以在荷载组合中有针对性地包含或排除这些作用。由此可以确保对于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(例如地基破坏、抗滑或浮力)能够正确确定起控制作用的荷载工况。
为了进行真实性检查,建议在结构分析中评估“含基础荷载的支座反力”,以检查附加的基础荷载是否以预期的数量级被考虑。